本报讯(记者 维维)近日,市民吴先生来电咨询,小区物业应当向业主公布哪些信息?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公布小区相关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是否会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关于小区公共收益,要如何进行审计监督?
针对吴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物管办,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更新,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预案等;(四)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公共收益的具体收支情况;(五)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六)房屋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树木修剪等养护事项;(八)每月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安排;(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第(五)项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第(六)项、第(七)项应当及时公示且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第(八)项每月公布一次。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三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未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信息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公共收益如何审计监督,该负责人介绍,物业服务终止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应当审计而拒绝审计的,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拒不配合财务审计,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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