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食品添加违禁成分

核心提示: 一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服用后竟出现心慌、头痛等症状。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已被国家禁用的成分“西布曲明”。消费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获得市法院支持。

减肥食品添加违禁成分

经营者被判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杭宇飞)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消费者通过微信购买减肥产品,服用后竟出现心慌、头痛等症状。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已被国家禁用的成分“西布曲明”。消费者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获得市法院支持。

2021年11月,王某通过微信向庄某咨询减肥产品,庄某向其推荐了名为“台湾强奶”的减肥压片糖果。王某分两次购买了五盒,谁知在按庄某提供的方法服用后,出现心慌、气短、头痛、失眠等症状,随即与庄某联系。庄某退还购物款后,随即将王某微信拉黑。

2022年3月15日,王某将“台湾强奶”送至某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该产品含有在食品与药品领域均早已被国家禁用的成分“西布曲明”。王某认为庄某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损害其身体健康,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庄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庄某销售的减肥压片糖果中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成分,庄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未能到庭答辩、质证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情况,市法院依法认定庄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对其处以销售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近年来,健康减肥食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而一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食品,只顾自身牟利,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该销售模式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本低、范围广,这也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消费者向经营者维权,反被拉黑微信,只得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传唤经营者,但其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宣示网络不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藏身之地,法律责任不容“一走了之”。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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