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机”当新机卖 一手机店退款加赔偿

核心提示: 日前,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我市某手机店将一部“华为”二手手机当做新手机出售,真相大白后,手机店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构成欺诈。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清扬)日前,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我市某手机店将一部“华为”二手手机当做新手机出售,真相大白后,手机店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构成欺诈。

2022年4月13日,华强(化名)与我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正旭(化名)联系,欲购买华为手机一部。2022年4月14日,正旭告知华强店里有货,华强随即到店购买,价款为7500元。之后,华强在使用手机过程中意外发生碎屏。2022年8月4日,他将手机送到华为客户维修中心维修。

令华强愕然的是,维修中心告知他的手机已过保修期(保修期为2021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6日),且拆机更换屏幕组件时发现手机在换屏之前已经存在私拆现象。华强认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隐瞒手机曾被激活使用或维修的事实,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双方关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华强诉至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强与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作为卖方,应当如实陈述商品的实际情况。该经营部隐瞒了商品并非全新商品而是已使用过的“二手”商品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一次性返还华强购机款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由华强退还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华为手机一部。并且,双方当庭履行了上述协议。

主审法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

责任编辑:周娜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