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居民楼频现高空抛物惹人忧

核心提示: “上次是丢垃圾下来,这次是泼水下来,这也太不文明了。”昨日下午,市民徐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位于金鹰商场北侧、丹阳书城东侧的一幢临街居民楼频现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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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徐先生指出的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弄堂。 记者 马骏 摄

本报讯 (记者 马骏)“上次是丢垃圾下来,这次是泼水下来,这也太不文明了。”昨日下午,市民徐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位于金鹰商场北侧、丹阳书城东侧的一幢临街居民楼频现高空抛物。

徐先生告诉记者,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在这幢居民楼的西侧阳台,“就在丹阳书城和这幢临街居民楼之间的弄堂里,也是路口处,经常发生这种情况,我自己遇到好几次,还有其他人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徐先生表示,阳台下的那片区域平时主要是停放非机动车,有时也会有机动车停放,“从那里经过时,有时会看到一地的水渍,如果刚好停放了车辆,那车辆上便是湿漉漉的。还有时候,楼上会扔垃圾下来,有小有大,砸在车辆上也是常有的事。”徐先生不清楚具体是哪户人家一直在高空抛物,但他看到楼上几户人家都在阳台外的晾衣架上养绿植,猜测从天而降的水应该是楼上人家给绿植浇水时倒下来的。对于这一情况,徐先生希望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解决。

记者从丹阳书城多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徐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对于这一问题,受访者也都感到无奈。“大概可以确定是哪一户人家,但往往事发突然,没有证据,就这样找上门去也可能各执一词,只能自个儿小心些了。”一位工作人员说道。

记者了解到,整治高空抛物现象,首先应积极引入高空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其次,让法律的威慑力真正落地,对屡教不改者,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强大的社会警示效应。此外,每一位居民都应自觉参与,将“不高空抛物”视为基本的文明准则和法律义务,并主动监督、制止身边的危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那么,高空抛物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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