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强化植物检疫工作

核心提示: 选择适宜本地种植的优良种子,是农业丰收的保证。如何避免购买到不经检疫流入市场的外来种子,小麦种子田是否要进行植物检疫?这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关注的问题。

确保农民用上优质放心良种

我市强化植物检疫工作

本报讯(记者 须俊 通讯员 素娣)选择适宜本地种植的优良种子,是农业丰收的保证。如何避免购买到不经检疫流入市场的外来种子,小麦种子田是否要进行植物检疫?这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关注的问题。记者从市植保植检站获悉,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传播蔓延,确保农民用上无疫健康放心良种,从种子源头遏制重大植物疫情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害损失,市植物检疫部门近期强化植物检疫工作,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引导相关生产经销单位和农户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本知识,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调运和经营种子,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时,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生产农作物种子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在生长季节应实施产地检疫。生产单位和个人繁种前应主动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农作物种子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调运下列种子和植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在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调运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调运检疫申请。在县区之间调运种子时(包括农户自行从外县区购买种子),都必须携带检疫证书。在外地繁育调运回来的大包种子,运回本地再分装成小包装,需经本地重新检疫后换证再行外调。

同时,经营农作物种子时,市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检疫证明编号。销售外地(县)调进来的种子还要带有《植物检疫证书》,外地已调进种子在本县域内再分散销售的,可以附有该批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可以注明分销的种子数量和时间。销售本县区内生产的种子,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市场上销售的来自发生疫情的外县区的种子、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和检疫标识,无植物检疫证书和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经营农作物种子必须依法进行检疫,严禁无证调入、一号多用、盗用编号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植保植检站负责人提醒农户,购买农作种子时,选购种子要做到“三看”:一看是否有正规包装,不要购散装种子;二看种子标签是否注明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6位,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编号16位);三看外地(县)调进种子是否带有《植物检疫证书》。如果发现市场销售的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明编号,发现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农民可向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电话86541975),检疫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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