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邱伟毅)帮他人制作商品包装盒也会犯罪?近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宣判,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帮他人制造印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盒的刘某、樊某、华某、丁某,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我现在知道错了,不应该假冒注册商标去帮人做包装盒。”在讯问室内,刘某面对检察官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刘某今年51岁,初中辍学后不久便外出打工,结婚后与丈夫樊某搬至我市生活,专心“主内”相夫教子,樊某则从事废纸品回收生意承担家庭开销。
2019年3月,刘某遇到熟人周某,后者让她帮忙做包装盒。本着挣些钱补贴家用的念头,刘某随即同意。没过多久,周某拿来一张A品牌灯具的包装样盒,让刘某“依葫芦画瓢”。夫妻二人明知该品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但仍接下了此活。
2019年7月份,樊某找到了做个体包装印刷生意的朋友华某,并将样盒和印刷版、刀版交给对方,按照每个包装盒1.5分至2分钱的价格进行结算。
“后来周某跟我说还需要制作该品牌商标彩色的包装盒。”由于华某表示印刷工艺有些高,他做不了,于是樊某便找到做彩印生意的丁某。
2020年8月,樊某将样盒、印刷版和刀版交给丁某,并约定好加工费。接下来的7个月左右时间内,丁某加工制作标有A品牌商标的包装盒16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9000余元。
2021年4月初,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案发,刘某、樊某、华某、丁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也浮出水面。
2021年7月,刘某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检察官了解到,A品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案发期间仍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刘某、樊某、华某、丁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工制作标有A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并销售。刘某、樊某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包装盒94万余件,华某加工制作78万余件、丁某加工制作16万余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结合刘某、樊某、丁某自首,华某坦白,四人均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市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擅自制造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帮助他人加工制造商品包装,一定要审查包装上是否有注册商标标识,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切莫因贪小利而坠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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