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晓玲)近日,家住开发区前艾的蒯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电话反映,称他今年58周岁,2007年在原工作单位参加了职工医保,2017年从原单位辞职创业,现在自己补缴职工医保该如何办理?是否需要一次性补缴?
带着蒯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丹政发[2002]3号文件第七条第四款“2002年及以后新参保、续保的用人单位和已参保单位的新增人员,必须连续参保满20年或补缴足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缴时上年本市社平工资总额的11%缴费并按每年递增5%计算),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规定,蒯先生现在58周岁,还未到60周岁,可逐年缴纳,不需要一次性补缴。缴纳至退休年龄后,还需满足缴纳满20年这一要求,继续缴纳8年,方可免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补缴金额,应根据实际参保年限及补交年份才能确定。
此外,该负责人还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缴问题作了解释。根据丹政发[2008]5号文第六条第三款“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0年或连续参保未满20年但一次性补足20年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免费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未缴满20年的参保人员以及老年居民参保,可选择以本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70%为基数按4.5%的比例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或一次性缴满20年的医疗保险费(以每年递增7%计算)。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后因故中(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再退还”之规定,参保市民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缴费或逐年缴费,都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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