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付”“个人自费”就医发票上这两项有何区别?
本报讯 (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秦利仙 陈泠亦)近日,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前段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出院当天结算时拿到的发票上,有着“个人自负”“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多个项目名称。在他看来,这些名称的字面意思似乎都差不多,究竟有何区别?
在王先生的收费票据中,记者看到,此次就诊的费用总额为51082.14元,其中个人现金支付27562.18元。“个人现金支付部分包括个人自付23293.10元和个人自费4269.1元,我不明白,从字面意思来看,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难道不是一样的吗?”王先生纳闷地说道,对于这两者的区别,他完全分不清。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个人自付及个人自费的区别,我市确实有不少市民不明白,平时工作过程中,他们也接到不少市民打来的咨询电话。
据该负责人介绍,个人自付是指政策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由个人分担的部分,包括起付标准以内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等(个人自付=起付线+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
个人自费是指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此外,关于统筹基金支付顺序,目前我市统筹采用“两段式”保障模式,即起付段和共付段,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直接进入个人自付段,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段和共付段内个人承担部分均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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