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多重安全风险,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领域。近期,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托信息化大模型,在化工医药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精准筛查异常经营线索,成功查处两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某物资有限公司无证销售正丁醚
2025年9月1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信息化大模型发现丹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异常行为,随即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电器、建筑材料及装潢材料的批发与零售,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正丁醚(目录号2769),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1,648.5元,并处以14万元罚款。
案例二: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无证销售四氯化碳
2025年9月3日,执法人员同样借助信息化大模型锁定另一家异常经营主体——丹阳市某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汽车配件、内饰件及灯具等商品,检查中发现其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危险化学品四氯化碳(目录号2056),同样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63.72元,并处罚款14万元。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切勿心存侥幸,我市将持续强化科技赋能与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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