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骏)“刚买的商品不想要了,商家却不让退货,这合理吗?”近日,市民费女士反映,称她在万家欢市场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三件服饰,买完之后还未下楼,突然觉得买得有点多,于是又折回去,向商家提出退掉一条裤子,但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该市场内没有退货的说法,只能给其换货。”费女士觉得商家的做法不合理。
无独有偶,市民史先生最近在我市一家居店花费近千元订了一个五斗柜,二十分钟后因自身原因不想要了,与商家沟通被告知,票据上有写“不退不换”,他表示商家当时并未告知这一点,他在结账时也未注意票据上写有这一条,认为商家的做法欠妥。
记者了解到,与大多数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店不同,不少实体店并没有被要求遵循“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一旦反悔,往往只能与商家沟通,协商解决。对此,有市民认为,实体店也该给予消费者“反悔权”,但也有市民认为,如果不是质量问题,商家确实有权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认为,消费者在实体店买商品,如果无质量问题,商家不同意退货的做法是合法的,只有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产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实体店退货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货。
丁斌表示,在实体店购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店铺承诺无理由退换货,那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去退换货;第二种情况,如店铺没有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必须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才能向商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丁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通过网络销售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可以无理由退货。而对于在实体店购买的商品,没有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所以,在实体店购买商品的,只有在双方有约定或者商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买家才可以要求退货。在商家没有承诺无条件退货,且商品不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上述两名消费者的遭遇,丁斌表示,购物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其中,商家将货物摆在柜台上面标明价格,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有选择的意向并且选择了商品,属于邀约,去柜台结账属于承诺。在承诺完成前,邀约是可以更改的。换言之,消费者付款前可以随意选择自己想要的商品,付款后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不合理,消费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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