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云莹 通讯员 云宣) 近日,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桓某某受单某某委托为其运送货物,但因双方为运费问题产生分歧,桓某某未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单某某联系未果后选择报警,辖区派出所将此纠纷移交给云阳调委会驻该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纠纷化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单某某提供自己支付约定运费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称桓某某以货物量大且途中绕路为由要求加价。桓某某则提供了以往的送货单来证明此次运送的货物与以往的交易并不相同,且提供了运送时拍摄的道路施工照片,证明自己已告知单某某绕路需增加费用。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首先,双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桓某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擅自扣留货物,已构成违约。如果该行为造成单某某经济损失,单某某可要求桓某某赔偿。其次,调解员指出双方仅凭以往交易习惯进行合作,并没有提前约定加收运费的情形,建议双方考虑多次合作的情况,从解决问题出发,重新讨论此次运输费用。最终双方综合考虑绕路费用及送货延迟的损失,桓某某同意送回货物,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次纠纷中,当事双方因多次合作而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在发生突发情况后也未能友好协商,导致矛盾产生。调解员提醒: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建议大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订立规范详细的书面合同,并保留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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