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骑电动车不慎剐伤路人
暑假期间未成年人违规骑行隐患凸显
本报讯 (记者 王丹 陈晓玲)近日,市民马女士在出小区时遭遇一起意外事件,被一辆电动自行车剐蹭。本以为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骑车人的身份引发了更多思考——骑车者竟是一名未成年学生。
事发当日早晨,马女士像往常一样步行出小区,前往路边驾驶汽车。当她走到小区门口的人行横道附近时,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从左侧非机动车道快速拐来,由于对方车速较快且未减速观察,马女士躲闪不及,被电动车车尾剐蹭到左腿。巨大的冲击力让她向前踉跄了几步,手中包也散落在地,好在她及时稳住身形才没摔倒。
“当时小腿一阵发麻,低头一看已经红了一片。”马女士回忆道,骑车的是一名看起来十三四岁的少年,背着一个卡通图案的双肩包,虽然没穿校服,但从身高和样貌能看出是中学生。少年显然也被这突如其来的状况吓到了,急忙刹车停在路边,脸上满是惊慌,连忙跑过来道歉:“阿姨对不起,我赶着去上课,快迟到了……”
马女士见孩子态度诚恳,又提到上课,猜想是暑假期间出来上课的学生,心中的怒火渐渐平息。但考虑到左腿活动时有些疼痛,还是决定去附近的医院做个检查。经医生检查,马女士左腿有一处轻微软组织挫伤,并无大碍,处理后便自行离开了医院。
昨日中午,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虽时值暑假,但仍有背着书包的少年骑着电动车在街头穿行。而这起看似简单的剐蹭事故,却引出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孔航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从涉事少年的年龄来看,其明显未满16周岁,属于违法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
在民事责任方面,孔航进一步解释,由于未成年人大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马女士伤势较轻,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也应由涉事少年的监护人承担。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职责,比如多次提醒孩子不得骑行电动车,可适当减轻责任,但无法完全免除。”
虽然此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给家长和社会敲响了警钟。暑假期间,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情况增多,不少家长存在“孩子大了,骑车能自理”等侥幸心理。交警部门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应变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较弱,骑行电动车时更容易因操作不当或判断失误引发事故。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不仅要严禁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车,更要加强假期交通安全教育,让孩子从根本上认识到违规骑行的风险,共同守护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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