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钓鱼场”实为“赌博窝点” 我市审理一起“赌鱼”案件

本报讯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丹法)限定渔具、限时五小时、抽签定钓位……即使门票高达1680元,这个钓场的生意却依然火爆,只因鱼塘中投放了500~30万元不同兑换金额的“标鱼”。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为钓鱼场实为赌博窝点的“赌鱼”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

2024年初,王某、束某二人商议合伙开一个全新模式的钓场,钓客支付高额入场费,钓池里放入一定数量的带标记的“标鱼”,不同标记对应不同奖金,钓上就能拿奖金。随后,王某在丹北镇承包了约20亩的鱼塘开办大物池钓场,购买了5000多条青鱼,其中普通鱼4000多条,“标鱼”700多条。

据悉“标鱼”就是尾鳍上绑了标记的青鱼。标记分为红、黄、紫、绿、白五种颜色,红标写有“第一名”至“第五名”,黄标写有“第六名”,紫、绿、白标分别写有“13尾青”“6尾青”“3尾青”。五色“标鱼”数量从2条到350条不等,奖励金额则从每条30万元到500元不等。对于该钓场,王某还制定了详细的钓场规则,要求“钓上鱼必须正口(即鱼钩刺入鱼的上嘴唇中心位置)”“鱼竿鱼线总长20米以内”“钓鱼饵料需在钓场购买”“进场钓鱼5小时”等。同时,他招揽钓场代理,按照“购买+赠送”入场券的让利提成模式,由代理售卖入场券、宣传鼓动钓客入场;还雇佣工作人员负责钓场基础服务、检查钓客是否合规钓鱼以及拍摄视频等事宜。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王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线索,遂立案侦查,并将王某、束某等人抓获。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经查,2024年3月15日至4月16日,王某伙同束某开设钓场,招募贾某、王某、蒋某等人为钓场代理,并聘请贾某等人为工作人员。据统计,王某共出售钓鱼入场券373张,金额6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等5人经营的钓场,明显与普通的休闲垂钓不同,不仅设置了高额的入场费用,还设置了相应的赌博规则,通过钓取远高于市场价值的“标鱼”进行返利,本质上是赌场老板自己坐庄,吸引赌客以小博大的赌博模式,且涉案赌资数额累计62万余元,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法院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对5人退出的赌资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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