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多起侵犯商标权、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丹法)日前,市人民法院发布多起侵犯商标权、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其中侵权对象涉及我市企业的主要包括其注册的“旦阳”“沃得”“圣象”等知名商标。

案例一:侵害“沃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沃得”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保定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李某在淘宝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农机玻璃及配件,并在多个商品链接标题及页面标注“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被告河北某公司、保定某公司、保定某商贸公司在部分商品上注册“沃得”“沃得皓龙”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似的数十个商标。后原告提起异议,上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0000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定某商贸公司、北京某公司、李某在多个店铺链接标题、商品详情页面多处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所售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各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各被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被告在多个商品类别及服务中批量恶意注册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需要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乃至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假冒知名企业地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陈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圣象地板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浙江湖州市购买无品牌地板,在湖南省长沙市一出租房内用钢印机、喷码机将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标识加工到木地板产品上再向他人销售,销售额共计2251993元。2022年8月3日,丹阳市公安局自周某、陈某犯罪的仓库内扣押带有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标识独立实体地板293.96平方米,多层实木地板2.59平方米,外包装2470个,上述扣押地板货值金额49303.98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知名商标品牌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也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本案中,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象地板具有较高知名度,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为追求利润,生产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地板并进行销售,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严惩。

案例三:销售侵犯老字号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丹阳酒厂公司成立于1980年2月1日,于2015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2012年12月28日,原告丹阳酒厂公司使用在各种酒商品上的“旦阳”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23年3月13日,被告在其店铺经营标注“旦阳”标识的黄酒、老陈酒、封缸酒等产品,被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2160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中,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经行政机关查明并实施行政处罚,故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典型意义】老字号商品品牌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保护老字号就是保护文化历史的传承。原告丹阳酒厂公司生产的“旦阳”黄酒被评为江苏老字号,被告作为酒类经营者,销售了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亦不能免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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