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请退款遭拒引纠纷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余女士带女儿在一家汽车销售店选中了一辆车,支付了1000元意向金后,岂料商家办理贷款迟迟不成功。

6ef6f6760058f97ec3cab61d3fe19cba

图为消费者签订的定购合同。 记者 贺丽华 帅莹 摄

本报讯 (记者 贺丽华 帅莹)“当初商家说好了如果贷款办不下来就退还意向金,现在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他们却反悔了,这也太不讲信用了。”近日,市民余女士带女儿在一家汽车销售店选中了一辆车,支付了1000元意向金后,岂料商家办理贷款迟迟不成功。余女士想要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缴纳的意向金更是“秒变”定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余女士介绍, 4月26日那天,她陪女儿看车,走进丹金路上的一家汽车销售店后,经过一番挑选,最终看中了一款售价10万元的汽车。“这款车可以零首付,销售人员建议我们办理贷款,我想着女儿刚参加工作,分期付款的话可以减轻不小压力,所以就同意了。”余女士随即看着女儿支付了1000元意向金,并签了合同,“关于意向金,我特意再三跟销售人员确认,这笔钱确实是‘意向金’而非‘定金’,对方也口头承诺说如果贷款办不下来可以退还这笔钱。”

不过,签合同的过程让余女士有些郁闷。“销售人员的手挡住了合同上方的字,只让我女儿在几处地方签字、按手印,也没详细讲解上面的内容,签完就收走了,整个过程快得不可思议,我们都有些懵。”然而,购车的兴奋劲让母女二人很快就忘却了这一点。之后,二人便在店内等待办理贷款,可等待了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无果,“销售人员说手续有些复杂,让我们先行离开,回家等消息,然后我们就走了。”

可让余女士没想到的是,这笔贷款竟然迟迟办不下来。“其间我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还到店里问了进展情况,可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还没办好,我不放心便去银行打了征信报告,发现已经申请了好几家银行。”余女士的女儿说,随即她和母亲再次来到店里与商家沟通,“对方说是因为我的资质不够,无法通过银行的审核,需要我提供工作证明才行,可我还在实习期,提供不了,他们便说会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或者让我在与他们店有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上办理贷款。”

对于商家的说法,余女士强烈反对。“在第三方平台贷款的利息肯定比正规银行高多了,以女儿现在的收入根本无力承担,而如果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究竟要申请多少次才能成功?女儿的征信是否会受到影响?”考虑再三,母女二人决意放弃购车,并要求商家退还意向金,却不料遭到拒绝,“他们说1000元是定金,不退还,而且是我无法提供工作证明才导致办理贷款不成功,责任不在他们。”

说好的意向金缘何会变成定金?随后,记者与余女士及其女儿一起来到这家汽车销售店。一位负责人随即拿出当初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着“定购合同”,而1000元那一栏注明的是预付定金,“消费者最初缴纳的确为意向金,但在签合同后,这笔钱便自动转为了购车定金,合同的签订过程也不存在问题。”对此,余女士的女儿露出了诧异的表情,表示当初签字匆忙,根本没看到这些,“这应该就是商家的套路,现在想来那会儿商家恐怕是故意遮挡重要信息,并且过程很快,让消费者来不及反应,但我与销售人员沟通时,对方从头到尾说的都是意向金。”至于余女士提出的退还1000元的诉求,该负责人表示这笔钱不可退,“一方面按照公司规定定金不可退;另一方面贷款仍在办理中,并非不成功,是由于消费者不配合才导致事情陷入了僵局。”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后辖区民警接到反映后到场,经协调,最终双方签订协议,撤销购车合同,商家退还消费者800元。

对于余女士的遭遇,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表示,“意向金”与“定金”的法律效力有所区别,意向金无担保性质,未转为定金前可退,而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需双方明确约定且商家履行提示义务,商家私自更改性质的条款可能无效。若商家签订合同时故意遮挡条款内容,可能构成欺诈或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义务”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撤销该条款,主张退回款项。若合同中未明确说明“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主张商家无权扣留款项。而关于办理贷款一事,消费者可让商家出具贷款审批不通过的书面依据,如银行拒贷文件,明确贷款失败是否因自身资质问题。若商家无法提供,可质疑其说法并要求退款,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商家隐瞒合同条款的行为。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条款无效或显失公平,要求退还全款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万韵菲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