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顶楼住户之“痛”

本报讯(记者 帅莹)10月13日,本报民生·身边事版面刊登了《天台通道为何有“铁将军”把门?》一文,报道了一老旧小区两户邻居因能否继续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问题而引发的矛盾。近日,顶层住户陈先生(化名)联系记者,就楼顶区域归属权以及相关问题作出自己的解释。

陈先生告诉记者,其于1999年买下了该套房屋,并在开发商的要求下花费5000元购买了顶层阁楼。对于顶层阁楼的买卖,陈先生曾提出过质疑,但开发商表示,无论是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还是最终定价,均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向陈先生承诺,只要买下顶层阁楼,楼顶区域就属业主私有,可自行管理,“在购买了顶层阁楼后,我也拿到了相应的合同和收款收据,这些可证明楼顶区域属私人领域。”

此外,陈先生还表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提到,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解释》中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陈先生认为,依据上述这两条内容,一旦出现因住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损坏屋顶时,自己有权让他人将太阳能热水器移走,排除隐患,“退一步讲,即便‘权属’是‘共有’,楼顶区域也不能不经全体业主同意而随意侵占,如果因此损坏屋顶,则须移走。若老旧小区楼顶区域只有‘共有’之名,而没有‘物管’和维修资金落实之实,以后依然会出现矛盾。”

陈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楼顶区域的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到该住宅楼屋顶由空心楼板和瓦片组成,已出现多处破损。“老瓦的承载力根本不适合放置太阳能热水器,但考虑到大家都是邻居,之前只是张贴了‘友情提醒’,希望大家在楼顶行走时能够小心一些,以减少对我家屋顶的破坏。”这些年,陈先生一直在自行对屋顶进行“打补丁”式修缮,“但只要太阳能热水器继续安装在屋顶,就会不断加大对瓦片和楼板的损坏。只有将其全部移除,再翻新屋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年6月,陈先生担心台风天雨水渗漏会加重对自家房屋的损坏,于是与在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的住户进行沟通,但楼下一住户始终不同意,这让他感到很无奈。陈先生说,在社区居委会介入协调的过程中,该住户提出将太阳能热水器放在闲置的公共水箱上,并要求顶层两户住户签字确认,他们都没有同意,“首先,水箱是公共的,能否在上面放置太阳能热水器不是我们说了算的;其次,即使将热水器放在水箱上,日常的维护和检修依然要从我家屋顶经过。”此外,陈先生还表示,之前旁边的住宅楼曾发生过太阳能热水器意外掉落的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他们也是考虑到多方面因素,才拒绝了这一不合理的方案。

陈先生说,目前楼顶只有该住户一家的太阳能热水器没有移除,与之协商数次未果,他家屋顶也无法进行修缮,每每看到破损严重的屋顶以及家中因雨水渗漏而损坏的墙体,他心里很不是滋味。“这应该是很多老旧小区顶楼住户共同的‘痛点’。”陈先生表示,修缮屋顶一事一直搁置也不是办法,他还是希望相关住户能够换位思考,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去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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