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两个多月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邱女士来电咨询,称两个多月前,其在上班过程中,生产设备冒出的火星不慎溅进了她的眼睛里。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市民邱女士来电咨询,称两个多月前,其在上班过程中,生产设备冒出的火星不慎溅进了她的眼睛里。“当时我没觉得眼睛有什么异样,所以就没有当回事。”直到最近,邱女士突然感到眼睛有些疼痛,视力也渐渐变得模糊起来。她认为,这肯定与火星溅进眼睛有关,因此希望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时至今日,她不确定自己是否已超过申请期限,还能否申请?如果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带着邱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眼下邱女士仍可以申请,并没有超过申请期限。

关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该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到人社局一楼13、14号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然后提交以下材料:一、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近亲属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关系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查询原件,如申请非法用工的还需提供生效的相关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工作证、工资单、证人(提交劳动关系)证言、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他有效的书证及视听资料等;四、初始门诊病历、出入院小结(封面及内页医院盖章有效)、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五、单位申请的提交事故报告并注明作息时间及班次、当月及前月的考勤记录。该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审查,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需加盖公章。

工伤认定涉及内容较为复杂,申请人如仍有疑问,可联系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详询,电话为0511-86926868。

责任编辑:王琳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