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蛙28只,一男子被罚14000元!

核心提示: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本是一件舒爽惬意的事情,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捕捉青蛙来“打牙祭”,殊不知这是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游走。日前,我市一恽姓男子就因为捕捉28只青蛙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被罚14000元。

本报讯(记者 姚磊 通讯员 汤国强)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本是一件舒爽惬意的事情,然而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捕捉青蛙来“打牙祭”,殊不知这是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游走。日前,我市一恽姓男子就因为捕捉28只青蛙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被罚14000元。

“我就是想抓几只青蛙解解馋,没想到惹下了大麻烦。”恽某介绍,现在田间青蛙较多,他看到后很是嘴馋。于是,7月14日21时许,恽某携带头戴式照明灯和自制工具来到丹北镇古巷村冷家村河边,采用强光照射、徒手捕捉等方法猎捕野生青蛙28只,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现场,公安机关将被捕青蛙全部拍照后予以放生,并将恽某非法捕捉青蛙的线索移交给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28只青蛙为黑斑蛙,属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录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青蛙每只价值100元。根据规定,私自捕捉1只即违法,捕捉价值10000元以上涉嫌犯罪。

经过调查取证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恽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作案工具,并处五倍罚款,共处罚金14000元。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市民,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财富,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抓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维护生态平衡。

>>>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证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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