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清扬)近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场所为网络的案件,颇具典型性。院方强调,线上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侵权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院方介绍,2022年某月,市民王井通过外卖平台在姚叡(两人均为化名)经营的烧腊店购买烧鹅饭一份。王井收到货后认为部分食材已变质,而烧腊店工作人员认为店里使用的均为在保质期内的新鲜食材,不存在变质问题。王井并没有接受工作人员的解释,于当日申请退款,外卖平台经审核后向王井全额退还了餐费。
事后,姚叡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两个群成员均超过300人的微信群发表评论,分享通过某种渠道获得的王井的微信名片截图,并进行了辱骂。因王井的微信名片能直接显示其经营的企业名称及姓名,所以此事迅速被传播开来。王井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姚叡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叡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发表的评论,就措辞和内容而言,具有相当程度的侮辱性,其发布的渠道具有明显的公开性,足以降低社会对王井声望和品德的评价。同时,姚叡分享的王井名片,足以使他人识别王井的身份,其行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因此,姚叡的行为属于侵害王井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据此,院方判决姚叡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公开向王井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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