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核心提示: 近日,有市民来电咨询,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成立后具体有哪些工作职责?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有市民来电咨询,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成立后具体有哪些工作职责?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物管办,了解到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等,向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备案。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镇政府)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目前,业主委员会共有十二项职责,即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拟订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情况;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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