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王芳)为方便运货或电动车进出,少数沿街商家私自在店门口搭建台阶。此举不仅破坏了路面的美观,而且存在安全隐患。近日,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对华南路上一商家私设的台阶进行了拆除。
当天上午,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华南路上有一商户私自在外搭建台阶,从铺面延伸出来,占用了人行道。商家在台阶上摆放物品,占道经营。并且,由于台阶明显高于人行道,行人经过时有被绊倒的风险。
执法队员告诉记者,该商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环境,也给过往行人的通行带来安全隐患,还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多次与该商家沟通,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商户仍抱有侥幸心理,在自行整改期限到期后,并未拆除。日前,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组织执法队员使用大锤、撬棍等工具,对违规搭建的台阶进行了拆除,同时督促当事人清理现场,恢复台阶原貌,还路于民。
下一步,市城管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加大管控力度,跟踪落实整治成效,严防拆后反弹,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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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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