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原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却注明是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昨日,市民吴先生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最近他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原公司在给他开具离职证明时,竟然注明他是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势必会对他再就业造成不良影响。在与原公司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希望咨询律师,原公司此举是否合法?他能否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吴先生说,前段时间,他因在工作中与上级领导发生争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最近,他又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但入职时被要求提供原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为此,他前往原公司说明了此事,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原公司开具证明时竟注明他是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在工作中并没有出现大的过失,只是与上级领导发生了矛盾,公司怎能如此注明我离职的原因呢?这对我来说很不公平,而且对我到新公司入职也会有不良的影响,我甚至可能会因此丢了工作。”吴先生气愤地说道。
吴先生认为,原公司这样做很不合理,因此要求原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但无奈多次协商皆遭到拒绝,“这几天我也在网上查看了相关内容,有网友称原公司出具这样的离职证明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驳回,甚至要求原公司进行赔偿,不知是否属实?”
随后,记者就吴先生的疑问咨询了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的束鹏杰律师,了解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可证明劳动者为正常离职,和原公司没有纠纷,同时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是自由人身份,劳动者可凭此申请失业金,以及转移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如果单位没有主动开具此证明,可向单位人事部门索要。单位如果拒绝或有意刁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离职证明中写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过在我看来,规范的离职证明不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束鹏杰介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是存有一定争议的: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增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符合事实,人民法院并不会否定;但也有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写明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下一步就业有一定影响,故判决用人单位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针对吴先生的遭遇,束鹏杰建议,如果吴先生认为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与客观事实不符,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如自身因此遭受损失,吴先生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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