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领域九大不公平行为评点

核心提示: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市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如外卖平台商户拒开发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电影院有偿提供3D观影眼镜等相关不公平行为发出消费提醒并进行评点。

本报讯(记者 溢真 通讯员 蒋素芳)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市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如外卖平台商户拒开发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电影院有偿提供3D观影眼镜等相关不公平行为发出消费提醒并进行评点。

外卖平台商户不应拒开发票

不少消费者发现,在外卖平台订餐想索要一张发票并不容易。如果商家拒开发票,市民该如何应对?

相关规定:外卖平台属于网络平台,注册经营地并非本市,但入驻的商户在本地都有实体经营地址,所以原则上应该由商户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如消费者在向商家索要发票时遭到拒绝,可拨打“96888781”举报投诉。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会员卡、签订认购书或服务合同时,经营者往往会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该条款部分内容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格式条款,例如“最终解释权归本××所有”的表述,就是“霸王条款”。

相关规定: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该条款内容应视为无效,不能用来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餐厅强制“扫码”点餐

有些餐厅不推荐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线上点餐。但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协助,并且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等问题。

相关规定: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

经营者拒不提供服务

消费者以团购的方式购买了商家的服务,但在预约时,商家却以预约人数已满、超过商家接待能力等理由拒绝消费者。

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支付费用参加商家的团购活动后,商家应按当时约定的内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特价、促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每逢过节,各大商场就会开展一系列打折促销活动。商家作出“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类公告声明,实质上是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以一种貌似“合法”的形式转嫁给了消费者。

相关规定: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除商家明确标注的“处理品”外,降价促销期间售卖的商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理品”,所以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电影院有偿提供3D观影眼镜

有消费者反映,影院在售票时没有说明不提供免费3D眼镜,当消费者购票入场时才告知需付费购买。

相关规定: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影院如不提供3D眼镜,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公布所销售3D眼镜的价格。此外,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观影服务,院线就应当依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免费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备。

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包裹放在快递柜或暂存点

快递暂存点的出现是为了给市民取件提供便利,但现在送货上门的快递员越来越少,很多快递员甚至不打招呼就将包裹放在快递暂存点,由此发生的快递包裹遗失或因超时收取快递保管费的问题日益增多。

相关规定:快递员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通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当收件人或代收人无法当面验收时,快递员在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将包裹放至暂存点。

商家单方面规定预付费卡在春节期间不能使用

消费者在洗车行、美容美发店、美甲店等办理了预付费会员卡,但在春节前及节日期间被告知不能使用。

相关规定:如果商家提前说明不可使用的时间段,便属于合理的市场行为。但如果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临时增加使用限制,这样显然有失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就餐时遇到饭菜里有异物

汤女士在某外卖平台上点了一份炒饭,不想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饭里有半只蟑螂,随即拍照向外卖平台投诉。外卖平台补偿汤女士50元外卖红包,汤女士不接受。

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买家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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