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20节舞蹈课程因疫情原因只上了7节课
中途退费,按“原价”还是“优惠价”?
本报记者 马骏
“去年夏天,我花费1480元购买了舞蹈课程,一共20节课。但因疫情原因,我只上了7节课,还剩13节课。后来我不想上了,但这家舞蹈培训机构并不打算按我当初支付的实际费用来计算退费数额,这让我难以理解。”小唐(化名)是一名大学生,去年暑假期间,她在我市一家舞蹈培训机构花费1480元报名学跳舞。小唐称,当时只上了7节课,因疫情原因,剩下的舞蹈课一直延期到今年寒假才开课,且开课后该机构并未通知其去上课。当得知课程恢复后,寒假也到了尾声,没有时间再上舞蹈课的小唐便向该培训机构提出了退费的要求。
小唐告诉记者,今年2月17日,她来到该培训机构与相关负责人协商退费一事,希望培训机构能将剩余的13节课共计费用约962元退还给她,但遭到了拒绝。
之后,小唐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云阳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小唐反映的培训机构退费一事,街道教委工作人员已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协调。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出具了服务对象的缴费收据和培训协议,经协商,该负责人同意作出让步,一次性退800元,双方到场签字为证。不过,对于这一处理结果,小唐并不认同,坚持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费962元,并补偿其间接损失。双方在退费数额问题上互不相让,以致协商无果。
近日,记者与该舞蹈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进行沟通。该负责人表示,小唐提出的退还962元是根据其当初缴纳的实际费用计算得出,但因为小唐是以优惠价购买了舞蹈课程,在退费时,如果按优惠价计算,那培训机构是无法接受的。“我们推出优惠活动,就是为了让顾客能够多买一些课程,对顾客来说,这样比较划算,对我们培训机构来说,虽然每节课的利润少了,但课时多了,总的来说还是赚的。”该负责人坦言,如果顾客在购买了较多课程的情况下,没上几节课便要退费,那就相当于是以非常优惠的价格上了几节课而已,对培训机构来说很不划算,甚至会亏本,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所以,一般来说,他们都是按课程的原价进行退费。
小唐表示,经过相关部门与该舞蹈培训机构多次协商,双方最终以机构退还小唐814元这一方案结束了协商。小唐称,当时机构负责人承诺会退费,但她一直未收到退费。8日上午,记者再次与该舞蹈培训机构联系,该机构相关负责人称,已将钱退给小唐。
业内人士认为,教育机构招生,基于销售策略的考量,可能故意把原价标高,或者故意降价销售,对外宣传或者签署合同,给予客户“优惠价”,客户通过优惠价购买课程,支付意愿强,体验更佳。教育培训合同解除,一般计算退费需要扣除已经发生的教育培训费。每一节课程的费用是以“原价”还是“优惠价”为计算依据,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般来说,学生及家长主张按照实际支付的成交价格支付计算退费;教培机构一方则主张要求按照原价计算退费数额。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也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司法实践中基本采用的都是这一观点。不过,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教育培训合同直接明确约定:退费按照原价。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观点存在一定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退费;第二种观点是认为退费按照原价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我更认可第二种观点。”丁斌认为,按照原价退费的约定与“概不退费”条款的性质一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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