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两男子构成共犯双双获刑

核心提示: 酒后不能开车,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但你是否知道,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其驾驶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崔蛟)酒后不能开车,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但你是否知道,明知对方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其驾驶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3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杨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同时,明知杨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给对方驾驶的刘某,同场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检方介绍,杨某今年30岁,初中毕业后不久便外出打工。在遇到老乡刘某后,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成了好朋友,平时也相互照应。

2020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杨某约刘某一起回老家,刘某因喝了酒,便让杨某开他的车。途中他们感觉有些饿,于是在沪蓉高速公路丹阳段下高速吃饭。其间两个人都喝了酒,便打算在丹阳找一家宾馆过夜。随后,因刘某不胜酒力,杨某便再次开车搭载刘某去找宾馆。然而,当车辆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不慎撞到了路边的路牙和红绿灯杆。

事故发生后,两人稍微清醒了些,考虑到酒后驾车会受到处罚,在与刘某简单商量后,杨某拨通了自己一名好友陈某的电话,让其到现场冒充车辆驾驶员打电话报警。但当到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陈某主动交代了整个事件过程。

杨某、刘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毫克/100毫升;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明知杨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对方驾驶,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二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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