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件规范性文件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核心提示: 今年年初,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丹阳被确定为镇江地区唯一的试点县市。

4件规范性文件让农村土地“活起来”

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

本报讯(记者 丽萍)今年年初,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丹阳被确定为镇江地区唯一的试点县市。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方面制定的4个规范性文件,这也标志着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迈出新步伐。丹阳发布、丹阳日报、丹阳电视台、丹阳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自媒体单位编辑记者应邀参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可以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力抓手,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刚性政策,也是发展所需。今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

据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偿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针对入市试点工作,我市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规范性文件。那么,丹阳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怎么入?主体是谁?净收益归谁?……发布会上,围绕这些大家最关注的热点话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分别对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我市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入市范围、途径、条件。入市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入市途径主要有:就地入市、调整入市、整治入市。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即镇、村、组农民集体。代理实施主体指受入市主体的委托作为承办入市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一般指镇、村、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我市代理实施主体是镇、村二级代理。入市方式有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入股三种,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最高年限工业为50年,商业为40年。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入市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对入市收益管理、使用、分配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纳入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居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其入市净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其收益按年度计入集体经济收入;(三)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其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将再收益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分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所有的,其入市净收益在履行相应民主程序后,可用于农户分配。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按照农村入市土地所属三级经济组织的不同,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按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使用。通过明确收益用途、明确收益属性,建立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

《丹阳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抵押登记、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纠纷处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说明。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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