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事后反悔调解返还

核心提示: 2018年8月,李某、张某夫妻与儿子李小某、儿媳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小某夫妻,总价款为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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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2018年8月,李某、张某夫妻与儿子李小某、儿媳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小某夫妻,总价款为61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两年后,李某、张某夫妻俩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李某与张某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据此,夫妻两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儿子李小某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儿媳丁某则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以房屋过户为目的的赠与。此外,诉讼的起因系其与李小某的离婚案件在先,本案所诉系李小某与原告的恶意串通行为,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房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付房屋、违约责任等均未进行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在两被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也未提供诉前向被告催要房款的证据,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原告为了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被告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卖房屋获得购房款的行为。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关系,法官努力促成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考虑到案涉房屋是老两口的唯一一套住房,原告也考虑到当初在被告新婚时将房屋过户的初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起因房产产生的亲属间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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