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箍咒”来了,促销不得先涨再降

核心提示: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需明确产品的基准价,未标明基准价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

“紧箍咒”来了,促销不得先涨再降

网络漫画图

本报记者 马骏

针对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等促销乱象,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规定》指出,促销降价需明确促销的基准价,也就是原市场价。未标明或者表明促销基准价格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近年来,不管是在中秋、春节这类传统节日还是“双11”这类电商节前后,不少线下大型商超都会开展优惠活动。不过,一些细心的消费者发现,商超内所谓的“促销活动”往往并非在活动前的标价基础上减价、打折,而是事先提高商品价格后再进行减价、打折。对于商家类似的做法,不少消费者都有所质疑。

本月初,“双11”电商节早早地在网购平台拉开了帷幕,而线下商超也抓住这场“消费狂欢”的契机,纷纷推出促销活动。

上周末,市民陈女士一家来到位于八佰伴商场的大统华超市购物,无意间发现超市内的众多商品都被换上了“促销价标签”。对于超市的“降价促销”,陈女士并不陌生。“今年春节前,超市里也有一次这样的活动,把我折腾得够呛。”陈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来到超市为家人挑选礼包,看到了超市内悬挂的促销活动宣传牌。为了享受优惠价,陈女士当天没有消费,而是记下了一些想要购买商品的所在位置,特意等到促销活动开始时再买。然而,让陈女士没想到的是,促销活动开始后,那些礼包的标价变了样,“很多商品虽然标着促销价,但所谓的‘优惠’都是在原价上调的基础上减价、打折,实际价格与活动前的价格几乎差不多。”

不过,这一次,陈女士感受到了超市活动的变化。“与以往不同,这次大统华超市的促销活动将计算好的优惠价格明确标注在了标价牌上,经常逛超市的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活动价格是否真的优惠。”陈女士说,据她观察,虽说这次活动中,超市仍然是“提价”后进行减价、打折,但促销价确实比活动前的售价低一些。

实际上,对于此类情况,本报记者也曾多次报道过,商家方面给出的说法是,超市内不少商品平日里是以“优惠价”或是“会员价”进行销售,并非商品原价。在促销活动中,商家给出的“原价标签”才是商品真正的原价,一些消费者误将平日里的“优惠价”当做原价,因此才会质疑促销活动。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市各大型商超在推出促销活动时,均会将商品原价标签与促销价标签同时贴出,让消费者清楚优惠力度。近年来,各大型商超更是细化了促销活动,商品除了标注原价与促销价外,还会明确标注商品数量等信息,让促销活动更为透明,让消费者买得明白。

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顾星迪律师认为,“新规”的出台再次明确了商家不得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后降价”。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但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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