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他抵债给我的,为什么不作数?

核心提示: 陈某向郭某借款,前前后后一共借了100余万元。因陈某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便签订协议,约定陈某用其1套商业门面抵债。后陈某迟迟不交付门面,郭某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

【案例】陈某向郭某借款,前前后后一共借了100余万元。因陈某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便签订协议,约定陈某用其1套商业门面抵债。后陈某迟迟不交付门面,郭某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中发现,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前,该门面已经被法院查封。法院审理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协议虽然有效,但被查封的房屋,依法不得转让,对郭某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不以房产物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断。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有效。但以物抵债协议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郭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自得不到支持。

以物抵债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主审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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