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应重在“监督”而非“谋财”

核心提示: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他们出入各类商超,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商品标签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再要求商家支付三倍甚至十倍赔偿,成为“职业索赔人”。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他们出入各类商超,利用商品保质期、广告语描述、商品标签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再要求商家支付三倍甚至十倍赔偿,成为“职业索赔人”——

打假,应重在“监督”而非“谋财”

本报记者 马骏

坐在办公室面对着一地的儿童玩具礼盒,陈伟(化名)拿起电话,要求超市店员立即下架某批次的儿童玩具礼盒。作为一家连锁超市的客服经理,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词,陈伟再熟悉不过。这一回,由于一些儿童玩具礼盒被“职业打假人”发现3C认证过期,生产厂家为此赔偿了七八千元,而这些儿童玩具礼盒的销售总价不过数百元。

“这些儿童玩具礼盒不是我们超市生产的,进货时是总部负责验收的。即便如此,出了问题,对我们超市毕竟还是有影响的。”陈伟说,“一般来说,超市平时会将查验商品的重心放在商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方面,对于商品标签等方面的查验确实很少。就拿这次的3C认证有效期来说,总部进货时,有效期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现在却过期了。”陈伟说,对于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而言,“职业打假人”可谓是一柄“双刃剑”,既监督了超市日常的工作管理,促使超市更加认真负责地销售商品;同时,也给超市带来了诸多困扰。“我们欢迎监督,但这种以索赔为目的,千方百计找漏洞的做法确实让商家头疼。”陈伟说,“现在,超市里几乎每隔一个星期就能遇到一起有关‘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

有人认为,时至今日,虽然“知假买假”者是否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身份仍未能被法律法规所确认,且始终在相互冲突的司法裁判影响下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并未被彻底否定。原因之一在于,“知假买假”者在打击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不过,也有人认为,实际上,“职业打假人”是以“监督”为名行“谋财”之实。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职业打假人”往往会选择与商家做交易,通过索取“封口费”将事情隐瞒过去。这便没有在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达到预期的效果,也没有为广大的消费者发声。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非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历经多年,“职业打假人”从最初以监督为目的逐渐转变为以谋财盈利为目的。为了谋财,一些“职业打假人”无所不用其极,给商家设套、用非法手段伪造商家售假等情况屡有发生,而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也愈发谨慎,为了厘清事实真相,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中涉及“职业打假人”一说,在处理相关投诉案件时,工作人员往往是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需要客观来看待。一方面,他们对于市场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值得肯定;另一方面,他们在‘打假’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谋财,甚至涉及到敲诈的,应当坚决反对。”

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消法》最初出台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让群众积极举报市场乱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没想到竟被“职业打假人”钻了空子,目的逐渐变成了“谋财”。现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消费者”定义的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再像以往那样可以轻易索赔。不过,商家方面为了消除影响,往往仍会选择通过支付“封口费”的方式进行私了,这实则是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歪风邪气。该负责人说,“职业打假人”甚至会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职业打假人’所提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而商家在赔偿时注意留下了证据并向公安部门举报,那他们此举便构成了敲诈行为,需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娜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