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非自愿诉讼撤销婚姻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说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婚姻。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就说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婚姻。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案。

原告符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洪某某在2018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只见过几面。被告及家人认为2018年是个好年头,于是,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登记结婚,但原告认为双方相识时间不长、了解不深,未同意与其登记结婚。2018年8月8日,被告再次要求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开始不同意,但被告就对原告说,如果其今天不登记结婚,他母亲就自杀,被告认为如果他母亲自杀了,其活在世上也没有意思了,以死相逼,并在原告的面前做出自杀的倾向,无奈之下,原告被迫在2018年8月8日民政局下班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没有向好的方向发展,相反越来越冷漠。经过近一年的冷战,符某某于2019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婚姻并非本人自愿,是被胁迫的,恳请撤销此婚姻。

被告洪某某在法庭上承认原告所陈述的是事实。

本院审理认为,洪某某以其母亲及自身生命相要挟的行为给符某某造成威胁,迫使符某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洪某某登记结婚。符某某与洪某某登记结婚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符某某因受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洪某某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的婚姻关系。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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