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法院发布“套路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民间借贷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符向军

民间借贷拓宽了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当前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提高群众防范、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日前,镇江法院发布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套路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潘某诉被告盛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盛某向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潘某2万元用于周转,月息3分,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庭审中潘某称当场交付现金1万元,出具了2万元借条,利息每月1500元。

经关联案件查询,潘某为职业放贷人。

处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是套路贷常见手法。

本案中潘某自认交付现金1万元,却要求借款人出具2万元借条,并收取高额利息,潘某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潘某起诉。

【案例二】

原告张某诉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戴某称2012年年底因个人需要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0.6万元。2014年2月26日,张某伙同他人将戴某扣押,逼迫戴某还款,戴某联系其朋友给付张某1万元,并在张某逼迫下出具7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6月张某委托黄某向戴某催要借款,因借款为高利贷,戴某不同意给付,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商定以3.5万元一次性了结,调解后戴某给付黄某3.5万元,黄某将借条返还戴某,后戴某发现借条为复印件,经民警联系,黄某确认该笔借款已了结,戴某未再讨要借条原件。后张某又以借条原件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恶意垒高“债务”作为“套路贷”的惯常手法。其行为表现包含:

1.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2.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采取非法限制戴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讨债,且在戴某偿还部分借款后,不仅不出具凭证反而强迫其重新出具“借条”,垒高借贷金额;甚至在戴某向张某委托人还款后,张某不归还“借条”,又以该“借条”为依据要求戴某还款,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原告顾某诉被告解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解某称其因经营困难经人介绍到江苏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王某、夏某处借款,对方拿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格式的借据、协议让解某签字,该借据上出借方为顾某、借款人为解某,月利率2%,利率部分解某未捺印。

当日解某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4.5万元,后顾某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至解某账户4.5万元,该笔款刚到账,王某、夏某等人就要求解某以手续费形式向夏某打款13380元,后王某又以偿还车贷名义要求解某打款两次,每次各4830元。后顾某以该借据起诉要求解某偿还4.5万元。

经业务系统查询,顾某、夏某、王某曾通过相同手法制造民间借贷案件多起。

处理结果:二审裁定驳回顾某起诉。

法官说法: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是套路贷的典型手法。

具体实施中放贷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以低息为诱饵诱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又以“保证金”“手续费”等理由让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本案中,顾某、夏某、王某等人就是利用解某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息为诱饵使解某签订借据,后未经解某同意在借据上擅自添加利息,在借款发放后即收取高额手续费,在后续还款中,又以车贷名义通过借还款主体的不同,隐匿还款证据,掩盖其非法目的,已构成套路贷虚假诉讼。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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