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核心提示: 生活中,借车出行的相信不在少数。但是借车的风险你可曾想过?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陈静

生活中,借车出行的相信不在少数。但是借车的风险你可曾想过?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又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一】向未成年人出借车发生事故,应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张某驾驶其叔叔张某某电动车(车载王某一人)与龚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查,张某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张某没有赔偿能力,其叔叔张某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解析:

关于本案中张某某出借电动车给张某应否担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电动车仍属于非机动车,本案中张某某不应担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某某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根据最新公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的必须满16周岁。本案中张某未满16周岁,不能规避一定的风险,借用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张某某在出借电动车给张某时没有严格审视张某的年龄和骑车技术。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张某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张某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要旨:

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件回放:

严某儿子严某某今年15岁,3月份,严某某向邻居借了摩托车出去玩,途中将一名老人撞伤,严某已赔偿了几万元医疗费。之后,严某向邻居要求共同赔偿,他认为对方明知道孩子未成年还把车借给他,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解析:

出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机动车,应同时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使用人为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担责任。严某的邻居将摩托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要旨:

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的危险性,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租车人将车借给未成年人造成事故,租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中学生袁某与同学戴某等5人开车出去游玩,游玩期间是袁某驾车。当晚回家途中,袁某驾车逆行撞到树上,造成车上的戴某“脑挫裂伤、左前臂皮肤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713元。交管部门认定,因袁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车辆实际租借人因将车辆借给未成年人,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案例解析:

经调查,袁某驾驶的机动车属于某租车公司,而租赁该车辆的吴某却并不认识袁某,直到接到民警的电话,吴某才得知自己租来的车出了事。经调查,吴某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将车租来后,将车借给未成年人刘某,而刘某又擅自将车借给袁某使用。在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戴某将同学袁某、租车人吴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损失。

面对起诉,吴某感到很冤枉,“我和开车的袁某、受伤的戴某都不认识,他们没经过我同意,开着我租来的车出了事,还让我赔损失,哪有这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从租赁公司承租肇事车辆后,又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刘某使用,刘某又将车辆交予袁某使用,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413.9元。

案例要旨:

从车辆租赁公司以300元/天的价格租车一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系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其朋友又将车辆交予同学使用,导致事故的发生。租车人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案例四】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案件回放:

张某承包了一辆货运车,让自己17岁的儿子跟车,耳濡目染的儿子也学会了开车,一日张某开长途实在疲劳,让儿子代为驾驶,被设卡的交通警察拦下,张某也受到了处罚。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从他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大小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多数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数额很少,少数未成年人因为赠与、继承等获得较多的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数额的,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监护人一般就是父母,特殊情况下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那么就由父母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除了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有两类人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车辆的人(质押权人、承租人等),一类是从未成年人驾车中获得利益的。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未成年人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的话,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张某是车辆承包人,又是车辆营运的实际受益人,而且还是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所以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的,张某要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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