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不应为父母“买单”

核心提示: 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的子女不能为父母的不当行为“买单”,其财产也不能随意被侵害。日前,镇江中院和我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最终法官判定未成年人财产应予以保护。

本报讯(记者 嘉瑛 通讯员 符向军)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的子女不能为父母的不当行为“买单”,其财产也不能随意被侵害。日前,镇江中院和我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最终法官判定未成年人财产应予以保护。

2014年8月,市民彭某、王某代表其儿子彭小某,与我市某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的抵押合同,约定由彭小某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我市某机械公司的2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该银行与该机械公司又签订了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总金额1900万元。谁料到,其后,该机械公司接连发生还款的逾期行为。截至2017年10月,该机械公司共计欠息441余万元、欠付本金1899余万元。而我市该银行上述债权经数次转让,最终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受让。

为了追讨这些欠款和利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彭某、妻子王某及其儿子彭小某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官经过全面调查了解到,涉案借款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他是股东且100%持股。无论是彭某、王某,还是彭小某,都不能证实与该机械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能认定彭某和妻子代表儿子彭小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为了彭小某的利益。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小某是否应当承担抵押责任?由于彭小某出生于2002年12月,父母2014年代其签订抵押合同时他尚未成年。因此,丹阳法院及镇江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彭小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案例,市法院法官解析道,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充分保护,避免未成年人的财产因监护人的不当行使而遭受损害,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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