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现身要分公婆遗产

核心提示: 张某和李某(女)生育4子,分别为张大某、张二某、张三某、张小某。张二某2000年因病去世,张二某和秦某是夫妻,育有一个女儿张某某。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案例】

张某和李某(女)生育4子,分别为张大某、张二某、张三某、张小某。张二某2000年因病去世,张二某和秦某是夫妻,育有一个女儿张某某。

2011年,张某和李某领取了一处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2014年,张某去世。2015年10月,李某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张大某”。2018年3月,李某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张大某召集兄弟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秦某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五分之一。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涉案房产评估总价为100万元。

庭审中,张大某、张三某、张小某均否认秦某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法律释明,秦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为了弄清楚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检索了法院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发现2009年张某和李某向法院起诉张大某、张三某、张小某、秦某要求赡养,后申请撤诉。2018年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张大某、张三某、张小某、秦某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该案终结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和李某生前曾起诉包括秦某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秦某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秦某不是张某和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2015年10月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应予认定。因此,张某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额由李某、张大某、张三某、张小某、张某某(代位继承)五人平均继承。李某死亡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张大某继承。因张大某继承的份额远大于其他继承人,故涉案房屋由张大某继承,张大某补偿张三某、张小某、张某某钱款。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官指出,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秦某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在庭审时对此又予以否认,可见当事人的陈述均有可变性。但老人生前两次起诉子女要求赡养的事实,可见证明秦某并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能作为两位老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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