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存款被岳母取走 女婿诉至法院求返还

核心提示: 2016年3月1日,范某不幸落水身亡。在料理完妻子后事,刘某想起妻子生前曾告诉他,她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银行卡在其母亲吴某处。他去问岳母要回此卡,谁知,岳母竟然告诉他,存款已被她全部取走。为此,他多次要求岳母返还并依法进行分割,但岳母一直不予理睬。刘某无奈,只能将岳母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这18万元。

本报讯  2009年1月,刘某和范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小伟。

2016年3月1日,范某不幸落水身亡。在料理完妻子后事,好不容易从悲痛中走出来的刘某想起妻子生前曾告诉他,她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银行卡在其母亲吴某处。他去问岳母要回此卡,准备将钱以儿子小伟的名字存上。谁知,岳母竟然告诉他,存款已被她全部取走。为此,他多次要求岳母返还并依法进行分割,但岳母一直不予理睬。刘某无奈,只能将岳母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这18万元。

在法庭上,吴某辩称,刘某所诉求的银行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的收入不足以产生这笔财产。她说:女儿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我掌握,说明该笔存款18万元为我所有。现女儿的银行存款已支取使用,其没有可以继承分割的遗产,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范某生前未立遗嘱。诉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万元是范某从其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转入。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即原告刘某、小伟及被告吴某为范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3人对范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予以分割。范某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万元是从其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转入,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范某生前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内的款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归原告刘某所有,另一半系范某所有。

因此,在认定范某个人遗产时应先扣除其中属于原告刘某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范某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范某的存款为18万元,扣除刘某的份额后,属于范某的存款遗产为9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吴某只能分得18万元中1/6的存款。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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