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三个月闹离婚法院: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核心提示: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男)和陈某于2018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又是因为彩礼闹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男)和陈某于2018年3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为此支付了10.8万元彩礼,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后,原、被告即分居。

张某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故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某于近日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从庭审和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原告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至今,被告也没有积极主动地联系原告,原、被告感情未见好转。法院认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8万元和银手镯及订婚酒席费用8800元的诉请,根据法院调查,被告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8万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被告应酌情返还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50%即5.4万元为宜。“银手镯”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原告主张的订婚酒席费用8800元,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