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了“踢群第一案”

核心提示: “踢群第一案”昨天下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起诉被驳回。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踢群第一案”昨天下午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该群群主的原告起诉被驳回。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群规群约”,自觉服从群主管理,不能任性而为,法律保护群主对微信群的依法管理行为,不能“不把群主当干部”,这是该案给我们的法治启示。

某种程度上,该案系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了群主“权威”,群主依法享有对群的自主自治权,其管理行为,包括将群成员移出群等“司空见惯”的行为,此类“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所行使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可见,群主对群享有充分自主的管理权限,法律一般不予干涉。

但这并不意味着,群主因为“自治”就权限“无限大”,“我的地盘我做主”,可以不受法律制约,随意设群,随意拉人进群,随意踢人出群……反正法院“不管”。

须知,“互联网群组依其功能设置的权限”,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权限,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互联网平台,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群组功能,同样也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群主。

按照功能权限,微信群主行使内部管理行为,属于合意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就此而言,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已经受理立案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该案就属于受理后被驳回起诉的情形。

但并不是说,群主可以任性而为,无限自治,不受法律规制。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如果踩踏法律“红线”,行使管理权限“越位”,造成违法、侵权,比如设立“赌博群”、传销群、骗人投资理财的“诈骗群”等各种违法群,在群中传播反动、违法言论,或在群里随意侮辱谩骂群员,看谁不顺眼就踢人,造成名誉侵权等的,司法理应主动介入予以打击惩治,群成员也可抵制举报,受害人、被侵权人可以起诉维权,群主作为管理者将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违法、侵权行为,法律并不会因网络的虚拟或“自治”而置身事外。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及法定的其他纠纷事项,如债务纠纷、名誉侵权纠纷等,均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正如村民自治,并不因为自治,相关纠纷就一概不予受理。网络是虚拟的现实,QQ群、微信群等社交载体,是基于情感维系、友好交流、资讯分享等而建立,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自留地、独立王国,我的地盘我做主,无论是群员还是群主,乃至互联网平台,都要好好玩耍,好好说话,好好监管,互相尊重,齐心合作,传播正能量,不利用群组传播法律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共同遵守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共建风清气正的互联网交流空间,把友善、健康、和谐、团结的群还给亲朋好友同事们。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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