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收支公示为何总“遮遮掩掩”?

核心提示: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公示”真有那么困难吗?对于“公示”,相关部门是否进行监管?业主们看到的“公示”又是否真实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业内人士:“公示”其实并不难,关键是物业想不想和如何公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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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漫画图

本报讯(记者 马骏)昨日,本报“民生·最关注”版面刊登了《“孰是孰非,法律说了才算”》一文,报道了碧桂园小区业主贺亮在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及支出被拒绝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在诉讼目的达到后,贺亮选择了撤诉。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物业与业主因各种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物业因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及支出而被业主告上法庭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公示”真有那么困难吗?对于“公示”,相关部门是否进行监管?业主们看到的“公示”又是否真实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法院:物业与业主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负责审理贺亮与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员路忠贤,昨天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市物业与业主之间因各种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业主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业主与物业之间不断出现新的矛盾。

“在这些案例中,有的是物业公司把小区业主告上了法庭,有的是小区业主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在物业告业主的案例中,大多数是由于业主拖欠物业费。这类案例中,有的业主是故意逃避缴费,但更多的是业主因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路忠贤说,“相对的,在业主告物业的案例中,这次贺亮起诉物业公司算是比较典型的,业主在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物业也得履行自身的义务。”路忠贤告诉记者,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在审理期间,被告认识到自己未能完全履行物业公司应尽的公示义务,所以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公示,原告的诉讼目的达到了。正因如此,法院方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选择了撤诉。如果被告方不采取积极措施,那么,法院将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判贺亮胜诉。路忠贤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向小区业主公示小区的公共收益及支出。

业内人士:“公示”并不难,关键是物业想不想和如何公示的问题

贺亮告诉记者,他在看了碧桂园小区物业公司公示的信息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贺亮认为,小区的公共收益不会如物业公司所说的那么少。那么,对于小区物业公司而言,“公示”有难度吗?其真实性是否会受某些因素的影响?

对此,记者采访了某物业公司负责人郭亮(化名)。“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公示’一点也不复杂,其实是件很容易的事。”郭亮说,“物业公司都有会计,每年有哪些收入,哪些支出,这都是很明了的事情。”那么,小区物业的变动以及物业公司内部职员的流动是否又会影响到物业公司公示的数据呢?对此,郭亮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实际上,关于‘公示’,只有物业公司想不想以及如何公示这两点。”郭亮说,“目前在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是有定期公示的,但也难免有一些物业公司没有做这项工作。不过,即使物业公司进行了公示,业主看到的收支明细往往与实际也存在出入。”

郭亮告诉记者,在物业公司“公示”这件事上,一般来说,规模大的物业公司做得好一些,而规模小一些的物业公司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就显得没有那么严谨了。

物管办:监管物业公司“公示”并不容易

昨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市物管办副主任蒋建平。对于监管物业公司定期“公示”这项工作,他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定期公示小区公共收益及支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在市场化运作的当下,物业公司之间比拼的就是服务质量,而定期公示,实则是体现了物业公司的诚信。如果不履行这一基本责任,对物业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蒋建平说,“其次,物管办虽然对物业公司有监管的职责,但就‘公示’这件事而言,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

蒋建平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示小区的公共收益及支出。而这个“定期”,通常指的是一年内。也就是说,不同的物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公示的日期,这就给物管办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在我们工作人员检查的过程中,有的小区尚未进行过公示,有的小区已经公示过了。对于那些声称已经公示过的小区,我们的工作人员只能通过由物业公司拍摄的‘公示现场’照片来判断该小区是否已经进行过公示,这就让检查的效果大打折扣。原因在于,照片可以作假,账目也可以作假,就算是业主说物业公司没有公示,物业公司也会辩称公示期间业主没有看到,因为物业公司的公示是有期限的,比如一周或者两周,因此,工作人员很难取证。”蒋建平说,“接到业主举报投诉后,物管办会对物业公司展开调查,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工作人员的取证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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