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骏)近日,有南师大中北学院的学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在该校附近一家健身房健身期间,被场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私自拍摄照片,随后照片被工作人员发布至个人微信朋友圈,用作健身房招生引流、商业推广素材。涉事学生认为自身肖像权、隐私权遭到严重侵害。
据该学生讲述,事发于日常健身时段,自己正在正常使用健身器材,全程未察觉被拍摄,也未收到工作人员任何拍摄、用图告知。直至有同学刷到该健身房工作人员的微信朋友圈,才发现自己的健身照片被公开传播,照片配文带有明显的商业推广性质,意在吸引顾客办卡消费。
发现问题后,该学生主动与健身房方面沟通交涉,对方虽删除了涉事微信朋友圈内容,但全程态度敷衍、未作正式致歉,也未就随意拍摄顾客、擅自商用肖像的行为作出说明与整改承诺。在涉事学生看来,单纯删除照片只是被动补救,商家缺乏正视问题的态度,此类敷衍处理方式难以让人接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健身是个人日常活动,照片被随意发到网上做广告,心里特别不舒服,感觉自己的隐私被窥探,肖像也被擅自使用,完全没有被尊重。”该学生说道。
多位受访市民坦言,此前在健身房锻炼时,就留意到工作人员有时会做出随意拍摄场内顾客的行为。有市民认为,此类行为不仅影响正常健身体验,更触碰个人合法权益底线。“我们付费前来健身是为了放松锻炼,不该无端成为商家的宣传工具,希望健身房能够规范管理,杜绝随意拍摄、擅自使用顾客照片的行为。”一名健身爱好者在受访时说道。
针对此事,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丁律师指出,健身房工作人员以商业营销为目的,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自拍摄并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影像,既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也侵扰了个人私人活动空间,构成隐私权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下架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若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依法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如若产生实际损失,还可合理主张经济赔偿。
丁律师提醒,各类经营性场所开展宣传推广,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前取得当事人明确授权,合规合法营销。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年学生,如遭遇肖像、隐私被泄露、擅自商用等侵权行为,应及时留存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法律诉讼等合理途径理性维权,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