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积金新政5月1日起施行
改善购房可享首贷待遇,支付首付款、物业费均可提取公积金
本报讯 (记者 曾丽萍 通讯员 彭长明)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自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正式优化施行。新政从贷款条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物业费三方面入手,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促消费、惠民生。
据悉,此次优化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优化贷款条件,改善购房可享首次贷款政策。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需注意,该政策为阶段性措施,适用对象为2026年5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以合同网签日期为准)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二是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首付款比例规定确定的金额。三是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套每年有上限。公积金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我市范围内已缴纳的近一年自住住房物业费。若缴存人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最多可选择其中两套申请提取。每套住房每年最高提取金额,按照《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即物业费标准最高为1.65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20%。今后如遇物业费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醒,该政策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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