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 市应急管理部门曝光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细致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市发布“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

本报讯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陈强)高温季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因其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质,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市应急管理部门曝光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细致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案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珥陵镇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丹阳市002县道边(盛甸桥北侧)经营烟花爆竹,店铺地址与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应急管理部门对吕城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烟花爆竹箱数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确认其存在超量存放的行为。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该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表示,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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