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卡余额不足,无法享受会员价?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刘先生在城区一家西餐厅用餐时,被告知因储值卡内余额低于其消费金额,因此无法享受当天的会员优惠价,这让刘先生感到不满。

本报讯(记者 马骏) “我的储值卡里还有钱,那我不就还是会员吗?既然是会员,为什么不能享受会员价呢?”近日,市民刘先生在城区一家西餐厅用餐时,被告知因储值卡内余额低于其消费金额,因此无法享受当天的会员优惠价,这让刘先生感到不满。

刘先生告诉记者,之前,他在这家餐厅充值办理了一张三百元的储值卡。“当时,商家明确告诉我,充值办卡后就是会员了,还送了我几张该店的优惠券。”刘先生说,“后来,我得知每周二都是这家店的会员日,当天去餐厅消费可以享受会员优惠,所以这周二我就去了。”

刘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他用餐结束后去买单,却被告知无法享受会员价,原因是他的储值卡还剩一百多元,但他当天的消费金额是两百多元。商家表示,刘先生只有再次充值后才能享受会员价,而刘先生认为,既然卡里还有钱,那他就是会员,就能享受会员价,消费额不足部分,他直接支付便是,但商家并不接受刘先生的说法。刘先生认为,商家的做法存在强制消费的嫌疑。

对此,律师认为,如果商家在推销会员卡储值时并未向刘先生明确告知使用限制等相关情况,则涉及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同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万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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