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负面影响”为由辞退员工,合理吗?

核心提示: 只是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话,没想到丢了份工作。近日,市民小周(化名)遇到了一件郁闷事。

本报记者 马骏

只是在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话,没想到丢了份工作。近日,市民小周(化名)遇到了一件郁闷事。

小周原本是我市一家教育机构的老师,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玩剧本杀。不久前,小周打算去剧本杀店里做兼职,并选择了他经常去玩的一家店。不过,店主拒绝了小周的求职。之后,小周便去了另一家剧本杀店兼职。

小周告诉记者,他们这些剧本杀玩家在之前常去的那家店里有一个微信群。大约一周前,小周在该微信群里发了一句话,询问是否有一起“打本”的小伙伴,结果同样在该微信群的该店店员斥责了小周,表示小周在其他剧本杀店工作,不该在该店的微信群里召集玩家,之后店员将小周“踢出群聊”。虽然有些郁闷,但小周也意识到他的发言确实有不妥之处,便没计较此事。

让小周没想到的是,几天后,他所在教育机构的负责人竟要辞退他,而辞退他的理由是那家剧本杀店的负责人到这家教育机构来反映小周“恶意拉客”的事情。小周表示,他确实没想拉客,更没想到机构竟然以此为由辞退他,虽然机构方面结清了工资,但这件事仍让小周觉得很憋屈,“工作前双方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机构因为这么一件事就辞退我,这也太随意了。”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要求很严格。丁斌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仅以担心负面影响为由辞退员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辞退,该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工作,也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万韵菲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