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单位“缩水”,如此售卖合适吗?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李女士想在一家糖果店购买一些巧克力,结账时却发现要一百多元,“巧克力的标牌上标注着68元,我还以为是每斤的售价,结果发现是每100克的售价。”退货后的李女士感到很尴尬,也心存疑问,“日常生活中,称重商品不都是以‘斤’为计价单位吗?”

本报记者 马骏

“单价明明很优惠,总价却有些高,仔细查看才发现,原来是计价单位的问题。”近日,市民李女士想在一家糖果店购买一些巧克力,结账时却发现要一百多元,“巧克力的标牌上标注着68元,我还以为是每斤的售价,结果发现是每100克的售价。”退货后的李女士感到很尴尬,也心存疑问,“日常生活中,称重商品不都是以‘斤’为计价单位吗?”

无独有偶,市民王女士也曾遇到过计价单位“缩水”的情况。“当时我是在外卖平台上的一家水果店购买水果。”王女士说,“购买时,我觉得价格还是挺优惠的,但收到外卖后发现量有些少,仔细一看才发现计价单位各有不同,有的是200克,有的是300克。”王女士表示,虽然很多外卖商家会在不以“斤”为计价单位时标注其重量,但不少消费者早已习惯了以“斤”为单位的计价方式,难免闹误会。

记者走访多家商超发现,以“斤”为计价单位确实是大众食品销售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在大润发超市金陵西路店内,记者看到,不论是大米、豆类、蔬果还是散称干货、糖果,均以“斤”为计价单位。而在新城吾悦广场的多家零食店内,记者发现,散称商品也都是以“斤”为计价单位。

记者了解到,在日常生活中,金银以克计价,中药材多以“钱”或者“两”计价,大众食品则约定俗成用“斤”或者“公斤”计价。那么,使用“半斤”或其他“缩水”计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对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2022年7月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但其中并未对计价单位作出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时需多留意,防范商家在计价单位上故弄玄虚,假装价格实惠的招数。一旦发现经营者使用异常计价单位,消费者应远离此类不诚信商铺,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此外,保障消费者权益应从立法、监管等多方面着手。比如,对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规定的“标识醒目”,立法部门应进一步澄清和明确究竟何为“醒目”,以更好地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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