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货物纠纷起人民调解拨疑云

核心提示: 日前,吴某在微信上与某二手批发市场老板童某订购了一批货,已预付货款并约定好提货时间。

本报讯(记者 菀滢 通讯员 王璇)日前,吴某在微信上与某二手批发市场老板童某订购了一批货,已预付货款并约定好提货时间。提货当天,一男子靳某来到童某店内要求提走吴某购买的货物。童某由于无法及时联系上吴某,担心有人冒领,拒绝交付货物。靳某见其已收到货款却迟迟不愿交付,便怀疑童某名为核实身份,实则欺诈。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最终报警。接警后,民警与云阳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在听完两人的叙述后,决定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冷静冷静,等联系上吴某再做处理。

调解员将靳某和童某带至调解室后,先与童某确认订货情况。童某翻找出她与各个客户的交易记录,证明自己真实经营并无欺诈的意图。同时,童某也提供了自己仓库里备好的货物照片,并说吴某一到就能立刻拉走。

靳某在一旁看到后,表情略显犹豫,不再坚称对方欺诈。调解员见状决定趁热打铁,通过法条与靳某分析。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童某和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他们双方已经成立买卖合同,吴某的微信转账是在履行付款义务,童某也具有交付货物的义务,靳某无须担心童某不遵守约定。而童某若因未核实代收人的身份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她也将承担违约责任。此次吴某只是口头委托靳某代为取货,未提前告知童某。童某持谨慎态度,提出核实身份后再交付货物的要求也无可厚非。

靳某表示理解童某所做行为,童某也原谅了靳某因提货不成而做出的指责。误会看似已经解除,但以防万一,调解员认为还须与吴某本人最后确认。两小时后,吴某回复并确认此次事件实属乌龙。所幸双方都是好意且结局圆满,童某与靳某也不打不相识成了朋友。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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