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付费餐具包,结账才知有免费餐具

核心提示: “桌上有免费使用的碗、碟、杯子,可筷子却在有偿使用的餐具包里,我们便只好拆开用了。”昨日,市民徐先生和朋友来到金鹰商场一家餐饮店用餐,被餐饮店收取了餐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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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结账后拿到的小票中注明了“不需要餐包,请联系店员”。

记者 马骏 摄

本报记者 马骏

“桌上有免费使用的碗、碟、杯子,可筷子却在有偿使用的餐具包里,我们便只好拆开用了。”昨日,市民徐先生和朋友来到金鹰商场一家餐饮店用餐,被餐饮店收取了餐具费。结账时,当徐先生向店员提出疑问时,店员却表示,顾客并不一定要使用有偿餐具,可以向店员索要免费餐具,这让徐先生感到哑巴吃黄连,“怎么能在结账时才告知呢?难道店员不应该在顾客使用有偿餐具前就提醒吗?”

徐先生告诉记者,昨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金鹰商场一餐饮店用餐。“桌上的餐具都摆放好了,除了筷子在餐具包里。”徐先生说,他当时看了一下餐具包,注意到餐具包的外包装上写有“有偿使用:1元”的字样。见费用较低,徐先生便和朋友都使用了餐具包。

虽然餐具包仅需1元,但徐先生心里有些不痛快。“其他餐具都有,唯独把筷子放入餐具包中,这不是逼着顾客去有偿使用这餐具包吗?”于是,徐先生在结账时便向店员询问,“为何筷子不能免费提供?”然而,让徐先生没想到的是,店员竟表示该店是有免费筷子可以使用的,只要顾客询问店员,店员就会提供。店员还表示,没有直接提供免费餐具是因为有些顾客觉得,相比重复使用的筷子,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更干净。而更让徐先生感到诧异的是,在店员的提示下,他看到自己手里拿着的小票在“餐筷包”这一付费项后确实注明了“不需要餐包,请联系店员”,这让徐先生一时有些语塞。

徐先生认为,在顾客点单时,店员就应该主动提醒,告知消费者有免费和有偿这两种餐具可提供,让顾客自行选择。将提醒内容标注在小票上,并不明显。“我和朋友总共点了三个菜,根本没必要去查看小票。即使点的菜较多,那一般也是吃到一半才会去看一下小票,了解下还有哪些菜没有上,那会儿也许才会注意到提示内容,而那时候餐具包也早就拆开了。”徐先生认为,该店的做法欠妥。

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他们对餐具费的收取也有话说。“对商家收取餐具费已经习惯了,其实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本就是店家的分内之事,是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市民刘女士说道。

市民李先生则表示,有的餐具费其实只是使用费,顾客在使用后并不会将餐具带走,比如现在很多餐饮店提供的由透明塑料膜包装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就是这样。他表示,之前也了解到餐具费不应强制收取,但因这是“普遍现象”,自己也懒得为一两元钱和餐饮店交涉,便默认了这种消费。

记者了解到,与动辄成百上千元的餐食费用相比,一两元的“餐具费”不值一提,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会选择与商家仔细掰扯,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商家收取这类费用的风气。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斌表示,收取“餐具费”现象虽已是司空见惯,但并不代表合理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商家收取“餐具费”,但商家一味地以“餐具费”之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显然不合理。丁斌认为,餐饮经营者可以在消费者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提供有偿餐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家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其法理依据的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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