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上班受伤该如何维权?

核心提示: 近日,64岁的市民黄国跃(化名)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其退休后,虽然每月都可领到退休金,但家庭条件依旧比较困难,所以又找了一份工作。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近日,64岁的市民黄国跃(化名)来电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其退休后,虽然每月都可领到退休金,但家庭条件依旧比较困难,所以又找了一份工作。前段时间,他在上班时意外伤了脚,经医生诊断,为脚踝骨折,预计手术费用需要一两万元。他认为,自己受伤应属工伤,于是找所在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希望对方能够支付医疗费。然而,对方以“已超劳动年龄”和“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黄国跃希望咨询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否应担责?他该如何维权?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眭花琴律师,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劳务合同中,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害的,雇主(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眭花琴律师表示,由于市民黄国跃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因此上班期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规定进行赔偿。

那么,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就业的劳动者来说,该注意些什么呢?首先,应重视书面合同签订,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其次,要重视保留证据。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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