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市实施“长护险”

核心提示: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职工医保人群中实施长期护理险。

参保对象初期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

本报讯(记者 丽萍 通讯员 秦利仙)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职工医保人群中实施长期护理险。

据悉,“长护险”是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初期从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后期随着制度的建立完善,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

目前,“长护险”的参保登记和职工医保参保同步进行,参加职工医保不需要另外办理。在缴费标准上,“长护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起步阶段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30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负担70元,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规定失能等级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在待遇标准上,“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之一定额支付,超出部分由重度失能人员个人承担: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5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上门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并放弃亲情护理待遇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0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居家仅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暂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7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5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和亲情护理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3次上门特色护理服务(助浴),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25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少于3次的,可与基础护理服务相结合,但总费用不得超过750元,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参保人员是否可以异地享受“长护险”待遇?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失能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失能等级标准的,“长护险”基金统一暂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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