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这些问题需重视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日,市农业农村局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来自各镇(区、街道)农经站站长和负责农村土地相关业务的同志;各行政村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培训。

本报讯(记者 须俊 通讯员 云华)土地不仅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日,市农业农村局举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来自各镇(区、街道)农经站站长和负责农村土地相关业务的同志;各行政村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镇江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站长李冀应邀为大家讲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参训人员受益匪浅。

去年10月,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到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放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市土地流转面积已占二轮承包面积的8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负责人介绍,我市土地流转方面,目前全市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流转。一是农户和大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发包方(村委会)要做到两点:(一)是要给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其签订,并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发包方要备案。在平时的工作中,村组干部要做好这方面政策的宣传落实,让农户有这个意识,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既可以维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又为后续有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保障。另外有的种粮补贴、申报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等都是需要流转合同才能享受和办理的,所以这个流转合同一定要引导流转双方应签尽签。

另一种形式的流转是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这也是目前我市主要的流转模式。这种情况的流转绝大部分村组(受托方)和大户(受让方)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但是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委托流转需由承包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负责人指出,这个委托书和流转合同一样,各镇(区)农经站和产权交易中心都有省里统一的规范文本,各镇农经站主动提供给村组;另一个问题就是上平台交易,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土地以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都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各镇(区)农经站要督促指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工作,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在产权交易平台规范运行。“以上的两种流转形式村委会作为发包方要及时办理备案,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并报告镇(区)农经站,镇(区)农经站也要及时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另外,土地流转值得注意的问题也是目前的热点问题,就是土地的农业用途,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矛盾调处,经管站人士表示,主要做到两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就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有据可查就是接待信访形成的台账资料,包括协调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像、签订的协议等资料,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资料的合法性,要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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